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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0]1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4-30
实施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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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实现今年我市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两个5000亿”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市领导同志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实行限时审批制。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前置要件齐全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企业设立类项目原则上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凡需市、区两级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审批事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复杂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审批效率。
  二、实行缺席默认制。在有关部门联合审批中,凡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未发表意见的部门,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照会议确定的意见,为相关企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简化项目办理前置程序。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可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凭土地“招拍挂”确认书,直接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四、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凡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全部进入审批“绿色通道”,不受现行审批程序和时限的限制,做到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到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并负责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五、实行项目承包服务制。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指派行政审批部门作为项目承包服务单位,审批负责人作为承保服务责任人,“一对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直至全部审批手续办理完毕。
  六、实行三级审批联动制。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区或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协助投资人办理涉及国家或省审批的相关手续。
  七、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将不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资源配置的前置审批项目改为照后审批。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八、增设双休日服务窗口。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双休日不休息,照常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各类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实行审批集中登记。在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集中登记窗口,采取“先登记再审批”的方式,以预先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为起始点,严格控制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限。
  十、实行审批全程监察。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全部审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凡不按市政府要求,厅外审批、推诿扯皮、搭车收费、无故退件、超时办理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投资项目实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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