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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农[2010]19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失效时间: 2012-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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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请示》(苏农函[2010]19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组织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00元(其中上缴国家每人30元)。
  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应用于考试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安保、保密)人员和卫生防疫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按规定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及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请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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