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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人薪字[1994]13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94-4-15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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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和一线生产岗位倾斜,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现就调整化工、医药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建材、纺织、新闻出版、农牧渔业、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化工、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以及国药人字(86)第271号范围执行;新闻出版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范围原则上按照新闻出版署1988年颁发的《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0号)和《关于在你店试行图书包捆工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1号)的规定执行;农牧渔业企业、林业企业和建材企业艰苦岗位津贴范围,按照农业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中界定的范围、中劳薪字[1962]203号、劳护字[1963]49号文件和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批复的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和国家建材局所列《建材企业艰苦工种范围》执行;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的范围应是按照岗位劳动测验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有关部门进行劳动测评的情况,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额度
  从总体上按享受苦、脏、累、险岗位津贴人数,每人每个工作日平均提高1元掌握。对现行标准已超过国家拟定标准的,这次不再提高。
  三、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经批准调整和提高津贴标准的,所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所需增资额,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所需增资总额,要纳入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计划之内;未实行总弹或总包的地区和部门,在每年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调剂解决。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增量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也可以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的增量同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实施时间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资金状况以及企业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审批程序
  需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省级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范围和调整的幅度,提出本单位调整有毒有害岗位作业津贴或艰苦岗位津贴的方案(包括实施范围、实际人数、增量等),由主管部门审批;州、地(市)县属企业,由州、 地(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实施情况须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人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七、其它
  关于高温冶炼、煤矿井下岗位津贴调整问题,省重工业厅所属企业于一九九三年已作调整,其他部门和各地区的高温冶炼、煤矿井下岗位津贴调整,可参照青劳人薪字(93)212号文办理(此文已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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