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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10]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3
实施时间: 2010-9-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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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规定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已完成了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时间由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推迟为每年12月1日至 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除了深财法〔2010〕5号文规定的九项资料外,申请单位另外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
  1.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供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为便于认定机关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准确认定,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时,必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规定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未能提供规定内容专项审计报告的,不予认定。具体审计要求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67号)执行。
  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0年12月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时自己注明。但从2011年以后,原则上只认定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认定。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五、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1.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六、以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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