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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8]20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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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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