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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稽[2010]1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8
实施时间: 2010-8-1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8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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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
     2.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案件移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局负责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并指定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第三条 下列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四)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具体包括: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七)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九)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二)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其他法定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对多次实施(一)(二)两项行为未经处理的,税款数额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四条 稽查局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在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条 稽查局对拟移送的涉嫌构成违法犯罪案件,应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附相关证据资料,经稽查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属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局局长应当自接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六条 稽查局对经批准需进行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后24小时内,填制《涉税案件移送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带下列资料,并加盖骑缝公章后,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一)《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相关账册、凭证及票据的复印件;
  (三)《询问(调查)笔录》的复印件;
  (四)《涉税事实认定意见书》的复印件;
  (五)《税务检查报告》;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八)《税务检查执行报告》、《税收缴款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稽查局对审核批准已移送案件,应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之日起3日内,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函》,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税案件移送书》,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一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
  对审核批准不移送案件,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稽查局公章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稽查局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稽查局可以函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对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但对是否涉嫌犯罪存在争议的案件,稽查局应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制《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和《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并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资料,经稽查局局长审核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备,并书面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 稽查局在完成案件移送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应当根据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缴涉案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条 稽查局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稽查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将《涉税案件移送书》和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稽查局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二条 稽查局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所属或者上级税务局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局违反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由所属或者上级税务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7〕6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涉嫌犯罪案件抄备审查意见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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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lon   2011年7月3日
内容很全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北京地税的制度化建设工作很扎实,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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