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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南京电监办关于对部分超能耗企业[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0]2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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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经济与信息化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甄别,确定对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惩罚性电价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
  以上惩罚性电价政策从7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南京电监办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全省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耗超限额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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