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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七期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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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安徽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于10月18日、22日、29日上午11:00前,分别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机构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至日分别为10月15日、21日、28日。各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内部网系统或者传真方式报送,联系人:朱正余,传真:0551-5100204;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者传真方式报送,联系人:戴苗,传真:0551-3691025。
  二、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辖区内国债销售的监管职责,积极宣传,加强监督,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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