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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要求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共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7]16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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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在省、市两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和嘉兴、衢州市财政局会管处以及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进展良好。截至2007年底,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市注协组织本会会员,嘉兴、衢州市财政局会管处组织注册地在本市辖区内事务所,先后签订了地区性的行业自律公约。公约签订后,大多数地区履约情况良好,对维护行业执业秩序以及规范并提高服务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促使全省事务所共同遵守各地的行业自律公约,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事务所到已有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的辖区内承接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服务对象(客户)所在地的行业自律公约;到没有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的辖区内承接业务,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的收费标准。
  二、行业自律公约履行情况的检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辖区内事务所履约情况检查及违约问题的处理,在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所在地的市注协或市财政局会管处召集或组织下,由签约事务所共同派人组成检查机构开展检查并按照公约约定对违约问题作出处理;尚未签订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辖区内事务所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情况,由尚未签订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所在地的市注协负责组织检查,按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以下简称“行业惩戒办法”)对违反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问题作出处理;对非杭州市注协会员而注册地在杭州市辖区的事务所,遵守杭州地区行业自律公约情况,由省注协负责检查,按照《行业惩戒办法》同时参照杭州地区行业自律公约的约定,对违反杭州地区行业自律公约的问题作出处理。
  三、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日常监管,签订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的事务所违反该自律公约的,向该事务所所在地的市注协或市财政局会管处反映,并由事务所所在地的市注协或市财政局会管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事务所或其他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和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的问题,向省注协业务监管部反映,由省注协负责并会同有关市注协或市财政局会管处调查处理。
  四、全省各市已签订的地区性行业自律公约,省注协网站()可以下载。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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