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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0]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19
实施时间: 2010-9-1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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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往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中,在收取款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往来票据为发票制式、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存根联(蓝色)。往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往来票据代开业务,代开单位应提报有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手续,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开具往来票据。
  四、往来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五、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机制、手工)”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六、凡使用往来票据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费〔2010〕6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式样)
  2.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财政代开)(式样)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财政代开)(式样).xls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式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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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 黑财费[2011]3号 2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