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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0]35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6
实施时间: 2010-5-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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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全额上缴省国库,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二、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委托省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代征手续费由省财政厅按代征额的2‰从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
  三、省电力公司于每月15日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月代征的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写“103015803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电力公司全年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经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五、重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六、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水利厅根据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省级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投资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达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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