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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综[2008]7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9-19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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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移民办公室,各大中型水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请财政部批复。现将财政部财综[2008]66号批复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金征收
  第四条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五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移民办负责征收。
  跨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及时将库区基金上缴省财政国库。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这部分支出不得少于库区基金预算的75%:
  (二)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支持移民科技培训和移民管理工作;
  (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第九条 库区基全存款利息并入库区基金一并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使用已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对库区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2007年库区基金收入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040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2008年库区基金收入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库区基金支出,省财政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库区基金支出”科目,反映地方用库区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我省库区基金征收预算情况和中央分配我省的跨省移民库区基金预算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次年度库区基金预算使用额度下达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五年项目扶持规划,于每年11月l5日前将库区基金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委部门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市库区基金年度扶持项目计划报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移民办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财政专户将项目资金下拨至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库区基全专户;设区市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非省直管理县财政局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库区基金年度决算。决算报表上报时,同级财政部门应予审核并加盖公章,同时备案留存一份。县(市、区)移民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于2月15日前将本市汇总报表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于3月10日前将全省汇总报表报省财政厅。
  年度决算必须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益评价以及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库区基金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基金拨付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的资金拨款申请,将资金下拨付至项目所在村组的项目管理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的项目资金专户。第一次项目启动资金拨款按70%拨付。工程验收后拨付剩余30%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审计结果签署验收意见,项目管理小组携相关凭证及验收意见到县(市、区)财政局报账。县(市、区)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审核工作,并结合县移民管理部门意见决定是否拨付剩余款项。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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