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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家电下乡办[2010]2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3
实施时间: 2010-6-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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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商务局、县(市、区)商务局、物价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专用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用凭证是指国家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补贴国家规定的家电产品、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系统生成的本地区凭证编号码段以及凭证统一样式印制的凭证。
  前款所称家电产品限于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
  第三条 专用凭证是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重要的依据,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回收企业将回购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时享受运费补贴,以及拆解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享受拆解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负责对专用凭证申请、领取、发放、操作实施审核与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专用凭证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
  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后,与拆解处理企业实物与票据核对,并领取运输补贴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审核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补贴资金的依据,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交付给拆解处理企业。
  拆解联是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的凭证,拆解联领取拆解处理补贴时上交。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中标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商务厅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商务厅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并登记每个销售网点的凭证号段,登记复印件报省商务厅。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完备,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第十二条 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销售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市商务部门。
  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在地拆解处理企业报送作为申领运费和拆解处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市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商务部门对县(区)商务部门凭证审核工作和辖区备案企业(网点)专用凭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专用凭证的使用
  第十四条回收企业领取专用凭证后需严格保管,慎重发放,因回收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承担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专用凭证由回收企业在回购旧家电时向交售人(或团体)开具,交予交售人(或团体)销售联作为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凭证。
  开具要求包括: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涂改;
  (三)必填空格不能空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专用凭证确定为废证:
  (一)专用凭证与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不符或凭证印刷有缺陷;
  (二)专用凭证没有“黑龙江省商务厅”(注)印鉴;
  (三)专用凭证缺页;
  (四)专用凭证填写有涂改痕迹;
  (五)消费者携带未填写的空白专用凭证或非备案回收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的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专用凭证在开具时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需在该专用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留,在规定10个工作日内交至凭证发放部门。
  第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下属回收网点在开具专用凭证的当天必须将销售联交予交售人,回收、拆解联整理、登记入册,并将相关信息当天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影响交售人购置新家电享受补贴时销售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运送回购旧家电至拆解处理企业时,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双方应做好拆解联的交接与记录,拆解处理企业及时对回收旧家电进行货、单核对,确认后将接收的旧家电以及相对应的专用凭证号码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因拆解处理企业保管不善造成的专用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市商务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登记与处理。省商务厅同环保厅,对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销售企业及下属销售网点根据当天专用凭证销售联收取数量与相应的新家电销售量进行核对,并将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专用凭证销售联整理、妥善保管、登记入册。
  专用凭证因销售企业及属下销售网点保管不善造成凭证遗失、被盗、伪造等情况需及时上报省市商务部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凭证领用人员、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核对专用凭证的登记簿和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凭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对重大风险问题,如有空白专用凭证的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追查凭单去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注销或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使用专用凭证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未使用的全部专用凭证上交省商务厅,逾期不交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依照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编号为0052000001至0054000000止的专用凭证,使用“黑龙江省商务厅”印鉴是有效专用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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