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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0]3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6
实施时间: 2010-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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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92号)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需要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同时,积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从前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方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重视不够,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查处力度不大,对已发现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虚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整治工作。
  各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确保协调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要按照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整体推进本地区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重视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地区的督导力度,确保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突出重点,有效治理虚假发票“买方市场”
  各地要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等三方面着手,结合本地实际,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分行业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围绕这一主题,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整治一批重点对象。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在房地产、医药经销行业等必查行业之外确定若干个重点行业,在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中确定若干个重点区域,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重点行业、区域的整治,要摸清该行业、区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不同的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处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2至4个重点行业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
  (二)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对查处制售假发票案件中发现的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要认真梳理和整理,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对新类型发票违法案件,要密切关注其新特征、新动向,并对准问题进行解剖式检查,争取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应当迅速发函委托相关地区税务机关予以协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委托地税务机关,不得敷衍应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三)检查一批重点税源企业。要采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自查工作要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抽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要查清企业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从而全面规范企业的用票行为。
  三、集中整治,分阶段稳步开展工作
  (一)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30日至11月30日)。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重点、疑点发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涉嫌虚假的发票以及其他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二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做好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后续相关工作。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对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征管部门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对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要提高社会防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要落实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对举报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的发票案例,公开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名单,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以扩大整治的社会效果。
  各市要加强对本地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受票企业检查情况按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认真、不积极和工作未达目标任务的地区,各市要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或予以通报批评,并于每月7日前向省局稽查局报告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破获大要案件情况。
  (二)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地应根据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撰写总结报告,重点分析本地区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治效果、存在问题等,提出完善发票监管体制和建立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各地要加强信息的反馈和上报工作,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及2个典型案例书面报送省局稽查局,省局将对各地上报情况予以通报。
  四、密切配合,进一步拓宽部门协作途径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整治发票违法行为。对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或单位、个人)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应当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对提供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二是积极协同公安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清查。要重点查处一批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积极增进与金融部门的交流和合作。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监控和防范。四是发挥征管、稽查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明确税收管理员查处虚假发票的岗位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协同征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附件:《山东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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