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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0]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
实施时间: 2010-6-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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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共有10种,其中:
  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收据联并列。票面面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执罚单位存查联;第二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联;第三联,银行收讫凭证联;第四联,执罚单位会计记账凭证联。适用于执罚单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向被处罚单位收取罚没款时向被处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联;第二联,存根,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联;第三联,回执,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联;第四联,报查,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附在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上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机关联。适用于代收机构受执罚单位委托在收取罚没款后向被处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6.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
  为手写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预收记账联;第三联,预交人联;第四联,附卷联;第五联,代预收记账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预先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7.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
  为手写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退费记账联;第三联,预交人联;第四联,附卷联;第五联,代退费记账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将结算后多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退回给缴款人出具的退费凭证。
  8.“代收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联;第二联,为收款人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为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给法院的收款通知联;第四联,收款人开户行随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报查联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部门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代理银行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时使用。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备查联。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向用人单位出据的缴款凭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给付款单位作收据;第二联(借方凭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银行交收款单位作收账通知;第五联(存根),地方税务机关留存;第六联(备查),同级残联备查。适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计算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给用人单位下达的缴款通知书。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除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二)第二大类是其他财政票据。分为通用、专用、区本级医疗机构票据3个小类,共有27种,其中:
  1.通用类1种,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均适用于:⑴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⑵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⑶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本收据。
  2.专用类19种。
  (1)“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执罚单位存查联;第二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联;第三联,办案单位随同案件存档联;第四联,办案单位财务联。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罚没物品时向被执行人出具的罚没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执法单位存查;第二联,收据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第三联,档案联,随同案件存档;第四联,记账联,执法单位财务记账凭证。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暂时扣留或冻结物品时向被执行人出具的暂时扣留或冻结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取保候审人保存联;第三联,应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向被取保候审人收取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退款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取保候审人保存联;第三联,退款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将收取的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退回给被取保候审人时出具的退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扣押款人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暂时扣押涉案款项时向被扣押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6)“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退款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扣押款人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暂时扣押的涉案款项退回被扣押人时出具的退款凭证。
  (7)“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通行费(非定额)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一联,即报销凭证。适用于交通部门向使用有偿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出具的缴费凭据。
  (8)“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缴讫证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财务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交通部门向使用有偿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按月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出具的缴费凭据。
  (9)“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通行费(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收据联并列。票面面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交通部门向使用有偿行驶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出具的定额缴费凭据。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建设费代征专用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货主收据联;第三联,承运船舶备查联;第四联,代征单位存查联。适用于交通部门代征港口建设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适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在收到捐赠人定向捐赠收入时向捐赠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适用于在收到向“希望工程”项目捐赠款项时向捐赠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四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备查联;第四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备查联。两种票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四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交款人收据联;第二联,征收单位记账联;第三联,县合管办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交款人收据联;第三联,征收单位记账联;第四联,县合管办记账联。适用于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地方基本部分)”。
  为手写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建设单位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第四联,政务大厅联;第五联,区劳保办联;第六联,备查联。适用于在收取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地方基本部分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自治区调节部分)”。
  为手写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建设单位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第四联,政务大厅联;第五联,区劳保办联;第六联,备查联。适用于在收取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自治区调节部分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7)“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均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在收取社会团体会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
  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联;第二联,出售公房单位记账凭证联;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联;第二联,业主交款凭证联;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3.自治区本级医疗机构票据类7种。
  (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门诊挂号诊疗费(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收据联并列。票面面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固定金额诊疗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定额收款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门诊收费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四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报销联;第二联,随处方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报销联;第三联,随处方联;第四联,记账联。两种票同时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住院收费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机打电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报销联;第二联,报账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病员报销联;第三联,财务记账联;第四联,随处方联。两种票同时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区直单位医保门诊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贴处方联;第三联,结算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区直单位医保住院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贴处方联;第三联,结算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6)“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医保门诊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核算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铁路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7)“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医保住院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附病历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铁路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以上所有财政票据均套印红色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号票据专用章。
  二、新版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和监管
  新版财政票据从2010年7月1日起在自治区本级、市、县统一使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和监管,在未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前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票据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励行节约,旧版财政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9月30日止。
  三、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
  新版财政票据开始使用后,各单位应对原领购的旧版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分别列表登记造册(票据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连同票据,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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