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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0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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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范围:
  本次认定范围仅限于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具体包括: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非营利组织不在我局认定范围内。
  二、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业利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免税资格认定及有效时间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
  四、免税资格认定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将下列资料递交至我局纳税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只需提供上述1、2、3、4项资料。
  (二)2008年前(含2008年)已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两年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8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2009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9年度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9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
  (三)窗口受理人员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非营利组织补齐所缺资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对于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将于每年12月底进行公告。
  五、免税资格复审
  (一)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六、纳税申报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向我局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我局将予以追缴。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免税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及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免税资格,并进行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我局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我局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八、税收优惠享受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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