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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20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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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会办[2010]18号)要求,湖南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会计人员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按财政部《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的内容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各市州财政部门、各单位会计机构应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采集方式
  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要求开发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软件,将我省原有的会计人员信息导入新系统后发放各市州财政部门,并挂放 “湖南财政网(www.hnczt.gov.cn)”,单位会计机构可组织会计从业执证人员直接上网查看、修改本人信息。除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正常升位可以自行修改)、学历、会计职称等信息须持证人员凭有效证件到发证机关更改外,其他相关信息可以按实际情况自行修改。各市州、各单位也可以将采集软件链接在本地区、本单位网站组织采集。
  三、采集时间安排
  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3月31日前为统一采集信息时间。为确保采集信息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我省自2010年10月20日开始采集信息之日起2010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会计人员跨单位的调转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注意事项
  本次信息采集是财政部部署的全国性工作。为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一预留空间,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完成此次采集工作后,会计人员信息将以新系统信息为准。因此,请广大会计人员务必认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否则可能影响今后调转、职称、评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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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喜萍   2011年3月2日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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