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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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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五日
  安徽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监管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资金监管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公路改造(通畅工程)、通达工程、渡口改造和渡改桥、乡镇客运站、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以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六条 按照我省交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的支出规模、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结合交通发展规划,进行项目评审和论证,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对安排市县的项目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各地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将项目建议书集中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报送。
  第九条 申报内容。新建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背景,建设地点、时间,建设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等)、项目投资概算及编制依据和标准、资金来源构成及配套资金筹措、资金使用计划、工作组织计划等内容。续建项目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条 申报要求。各地在申报、审核项目时,要按照我省交通建设等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交通实际状况和财力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轻重缓急申报项目。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负责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等审核论证;财政部门重点负责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等审核论证。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市、县汇总申报项目每年截止时间为4月30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5月份组织评审,筛选入库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和分配我省的支出规模,并根据补助标准、各地交通发展规划及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从省级项目库中安排项目,并通知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和财政部分批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各地施工季节要求和项目进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批下达给各市县财政局,并抄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应按规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月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月报,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省直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要按照财政预算、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对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同比例进行拨付。
  具体拨款程序为:先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和用款计划,并提交相应资料,资料包括: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第一次请款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已到位数额的证明资料、资金使用情况等;财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进度进行拨款。
  用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拨付申请资料等造成资金不能及时、正常拨付的,由用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保证财政性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项目监理制,对按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严禁无合同、无依据付款。项目中的主要材料、设备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内容,凡未与工程打捆招标的应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在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专项资金节余(不包括国家定额补助项目),即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数小于资金计划总投资数的差额。经营性项目的节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项目的节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仍有节余,30%作为项目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工程质量奖;30%留给市县财政部门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40%上缴省级财政部门用于项目库建设和评审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坚持“先评审、后审批”的原则,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办理尾款的清算和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将对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对项目执行与预算安排情况不符,或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专项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视情减少安排该地区次年的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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