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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电[1998]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6-4
实施时间: 1998-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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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
  (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二)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计划内民用液化气调价前需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液化气、灯用煤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非化肥用重油和化工轻油出厂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
  (四)上述四种油品价格调整,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于调价前10日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
  (五)民用液化气和灯用煤油市场销售价格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供军队自用和国家储备用汽油、柴油出厂价格为:90#车用汽油每吨2100元,0#柴油每吨1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计电(98)52号文件中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确定。供军队自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195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1270元。
  三、为了保证汽油、柴油实现统一配送、执行城乡统一价格,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成品油资源的计划管理。国内成品油批发业务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负责,其他单位和公司(包括炼油企业)不得参与。炼厂一般不得自销成品油,以利实行统一配送。两个集团公司系统外的炼厂生产的汽油、柴油由两个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收购,并负责配送到加油站销售。
  四、增定97号铅车用汽油品质比率为118%。
  五、以上各项与计电(98)52号文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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