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上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0]135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11
实施时间: 2010-10-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3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为推进全国会计信息化管理进程,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在2010年年底以前,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地方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与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的任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新旧数据转换的通知》(内财会〔2010〕725号),现将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任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本次信息采集工作由各盟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地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标准和方式
  财政部最新制定的《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表》(附件2)是这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主要依据,也是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地方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各地务必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完整采集。
  信息采集的方式可通过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以及信息核准更正等形式进行。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会计网“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提供“信息核准”功能,供各盟市选择使用,以方便各地信息采集和会计人员上报信息。各地要先对原有系统(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和华昕金算盘系统)的数据进行充实、完善,然后通过新旧数据转换转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注意事项
  (一)信息采集对象。这次采集信息的对象是自治区境内,取得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具体情况如下:
  1.2007年经当地财政部门审验换证,并完成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
  2.2007年经当地财政部门审验换证,但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必须先完成以前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任务,然后再纳入这次会计从业基本信息采集范围。
  3.2007年没有参加当地财政部门审验换证的会计从业人员,但完成了以前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经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验确认并补换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后,可纳入这次会计从业信息采集的范围。
  4.2007年未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审验,没有换取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完成以前各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这部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者不纳入这次信息采集范围。
  (二)新增信息的录入和修正。新增信息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中要求填报,而新增加的信息是原来财政部系统和华昕金算盘系统中所没有的信息。对于原系统中缺少的信息,由会计从业人员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录入或修正。如:原有的学历,财政部要求分为“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通过“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项目中之间进行选择填报。对于信息采集时原系统中有变动的信息,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核准功能中作相应的更改。新增和变更后的信息,各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转换到“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三)暂停会计从业人员调出工作。为了确保在采集信息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各地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会计从业人员的调出工作。此前已经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可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已经办理完调出手续的人员信息,各地在原系统中删除后再进行数据转换。
  (四)规范原有系统的照片信息。采集信息中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有本人照片信息。照片信息是财政部这次采集信息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信息之一。对于没有照片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财政部数据库将不予接收。因此,各地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会计从业人员照片信息采集。照片标准为最好是二代身份证的照片或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规范的照片,格式为JPG,照片文件尺寸不超过20K。各地可以按照要求,先完善原财政部系统和华昕金算盘系统中的照片信息,也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信息核准时,由会计从业人员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
  (五)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为了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决定今后将统一采用二代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唯一档案号。各地区更改会计从业人员档案号以及本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更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时,可先在管理系统中变更,原来的档案号继续保留在系统内本人信息表中的备注栏内。
  鉴于这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换工作将于2011年进行。
  (六)加强信息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各地区对原系统中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原系统中已过时、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清理和补录。丢失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地区,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将丢失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补录到原财政部系统和华昕金算盘系统中,然后再统一转换到“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各地区补录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必须经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录入系统。今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由本人在网上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向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变更信息的原件(例如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原件),经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会计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是虚假会计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七)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为了避免信息丢失,各地采集的基本信息必须做好备份。
  (八)信息采集时间安排。2010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清理和完善原系统信息。2010年11月21日至12月30日,完成新旧数据转换工作。2011年元月至2月底,完成对各类信息的采集、补充、修正工作。2011年3月底以前,各地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本地区信息数据。2011年4月底以前,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整理、汇总,上报财政部。
  各地区在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李晓燕,电话:0471-4192062(FAX)。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浙江省质量技术 2014/4/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全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宁财会发[2010] 2010/11/2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 2010/3/3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人 吉财会[2010]62 2010/8/3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闽财会[2011]8号 2011/2/12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采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 青财会[2010]36 2010/11/24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 深财会[2011]23 2011/3/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采集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2010/10/2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年 津财会[2012]12 20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