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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服办发[2010]20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19
实施时间: 2010-7-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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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使用与管理,防范假冒、盗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要求,特制定《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
  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是回收企业在回收旧家电时出具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专用凭证),是各相关方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及申领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专用凭证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市服务业委发放和监督管理。
  大连市首批印制的专用凭证号段为0077000001-0078000000。以后按照国家分配的号段印制。
  三、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企业以及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所有专用凭证及其复印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申请表》领取专用凭证。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严紧,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五、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企业以及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专用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卖。
  六、实行专用凭证领取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企业申领的专用凭证进行登记和全程跟踪管理,形成专用凭证使用管理的可追溯机制。回收企业(网点)应于开具专用凭证的2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月后3日前,向市服务业委报送当月专用凭证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七、专用凭证分为三联:
  第一联为回收联,由回收企业保留,作为回收企业申领运费补贴的凭证;
  第二联为拆解联,由回收企业在交售旧家电时一并交给拆解处理企业,作为拆解处理企业申领拆解补贴的凭证;
  第三联为销售联,由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商品时收回,作为销售企业向消费者垫付补贴款和申领家电补贴的凭证。
  上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是指在家电以旧换新招投标中的中标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是指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由环保局筛选,报市政府确定的拆解处理企业。
  各相关方依据专用凭证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和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八、填写专用凭证,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写齐全,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涂改或弄虚作假。旧家电出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类型中,普通居民参加以旧换新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并以此为准。因填写错误不能继续使用时,需在该凭证明显位置注明“作废”字样,并予妥善保管,登记备查。
  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回收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尚未使用的专用凭证上交至凭证发放机关。
  十、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在地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作为申领补贴款依据的专用凭证进行审核,对照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交售记录逐一核查,专用凭证与系统一致的准予审核通过,如有差异不予通过,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十一、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定期对专用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在每月后7日内向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分别报送检查情况。对于发生专用凭证短缺、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企业承担全部损失。
  十二、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申请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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