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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0]10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9-2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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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八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三十二条关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区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
  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2009年已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3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的1至4级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09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的平均值215元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的,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对2009年已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31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09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1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各地要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将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表:2009年工伤(亡)职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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