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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监[2005]59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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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范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明确财政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规范,保证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纪律规范。
  第二条 本纪律规范是指大连市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行为时,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和执法程序。适用于大连市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含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执行本工作纪律规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法,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原则;
  (二)规范执法,规避行政风险的原则;
  (三)廉洁执法,预防公务腐败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按规定程序取得的有效执法证件。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不断提高慎独自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变、分析、判断、决策能力和调查研究、综合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方便;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馈赠的钱物;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与执行公务无关的外出活动;
  (五)不准暗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隐匿、掩盖、转移、销毁与执行公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不准隐瞒、掩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七)不准擅自利用法定职权范围以外的手段和途径,获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关的信息资料;
  (八)不准采取诱导、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让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违事实的信息资料或作出有违事实的决定;
  (九)不准敷衍塞责,草率行事,懈怠放弃履行职责;
  (十)不准违背上级决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作出超越职权的处理和决定;
  (十一)不准将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信息资料透露或提供给与执行公务和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法规范:
  (一)应当于执行公务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并按通知规定时限实施检查;
  (二)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及其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当使用按规定文本格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和手续;
  (五)制作检查公文和手续应当使用规范语言和专业术语,反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完整;
  (六)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重大、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于发现当日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具检查结论性文书和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并取得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
  (八)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程序请示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九)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依法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途径;
  (十)应当认真倾听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并依法履行应尽职责;
  (十一)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对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归集、整理、立卷、归档;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规范。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下列情况发生:
  (一)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财政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行政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纪律规范行为的,依据《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第19号令)规定予以追究。视情节、手段及后果,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行政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本纪律规范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纪律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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