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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监[2006]2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16
实施时间: 2006-1-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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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我局制定了《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大连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效率,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专案监督检查等。
  监督部门,特指依据法律法规并经市政府批准授权赋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 大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规范。
  第四条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是指财政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过程中所采取的统一步骤。一般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处理、立卷归档四个阶段。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准备阶段,按工作需要分为以下几个具体环节:
  一、制订年度检查计划。监督部门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总结财政部门上年度监督工作基础上,由监督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上级主管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事项及重点;
  2、检查目的及要求;
  3、计划实施时间;
  4、检查方式;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明确任务配置力量。由监督部门负责人根据审定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上级交办的检查事项,确定检查项目,指定检查组组长及成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检查工作质量负责。
  三、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组根据确定的检查项目及工作要求,针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经监督部门通过后,报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财政检查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指导原则及法规依据;
  2、检查目标及重点;
  3、检查范围及内容;
  4、实施步骤及时间;
  5、检查方法;
  6、检查组织领导;
  7、检查组人员构成及分工;
  8、检查组及被检查对象责任要求;
  9、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依据核准的检查实施方案,由检查组填写《财政检查通知》,经监督部门负责人核准编号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检查组实施实地检查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检查对象。送达的方式分为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两种。检查通知一式两份,由被检查对象签收后(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备查。邮寄方式可在检查组进点后办理补签手续。
  财政监督部门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可在事前适当时间送达。
  《财政检查通知》应载明: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对被检查对象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五、业务辅导培训。实施实地检查前,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培训。内容包括: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沟通掌握有关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研究讨论检查操作技巧;分析提出检查注意问题;明确检查人员具体分工要求。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阶段,按工作需要分为以下几个具体环节:
  一、调查基本情况。检查组实施实地检查时,首先必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检查通知(或副本)及检查人员执法证件。在通报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后,听取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介绍,对被检查对象有关情况形成初步评价。
  在了解被检查对象有关基本情况基础上,应重点了解掌握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对外经济业务往来基本情况以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近期检查情况。
  一般情况下,凡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以及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次检查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二、进行查询取证。检查人员应当酌情采用查审资料、观察、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检查,并根据需要,采取记录、复印、拍照、录音等方式,及时收集检查证据,用以证明检查事项真实情况。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以下事项必须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具体实施。包括:
  1、向与被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对象的存款。
  检查组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具体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政部门查询银行存款办法规定执行。
  2、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具体按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规定执行。
  三、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人员依据检查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逐事逐项的对检查过程事项进行归集整理,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对象名称;
  (二)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时间;
  (四)检查情况记录;
  (五)附列证据有效性鉴证(有关单位、人员签章);
  (六)检查人员姓名及填制日期;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检查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被检查对象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文件号等准确记录,并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内容作摘要记录。连同附列证据交与来源单位、个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签的原因及日期,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依然有效。检查人员在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问题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分析,形成初步结论后,将底稿连同检查证据提交检查组长复核。
  工作底稿附列证据材料包括:
  1、与被检查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复印件;
  2、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证、公证或鉴定资料等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3、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处理阶段,按工作需要分为以下几个具体环节:
  一、编报核批检查报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写《财政检查报告》初稿。检查组组长根据复核审定的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拟写《财政检查报告》初稿,经检查组集体研究后,提交监督部门初审。
  2、征求被检查对象意见。检查组将通过监督部门初审的《财政检查报告》送达被检查对象征求意见,同时告知被查对象应知事项。
  被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作出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没有异议。对提出的异议问题检查组应当认真审议和核查。
  3、提交监督部门复审。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应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修改报告,并将《财政检查报告》连同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及检查组核查意见,一并提交监督部门复审。
  4、上报审定。经监督部门复审,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按规定核批程序报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检查对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会计核算等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基本情况;
  (4)实施检查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5)被检查对象存在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6)对被检查对象存在的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事实依法进行处理的具体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7)被检查对象的意见或说明;
  (8)对被检查对象提出的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
  (9)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10)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二、出具检查结论。财政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对象依法进行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出具检查结论前,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履行复核程序。经复核确认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清楚、取得的证据真实充分、检查程序合法、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准确以及其他需复核的事项无误的,财政部门以《财政检查情况通报》就检查情况及最终结论性意见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检查情况通报》内容与《财政检查报告》大致相同,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对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会计核算等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处理、处罚意见及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及财政检查情况通报日期。
  三、下达检查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被检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其中: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名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公章)和日期。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有关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权限及具体执行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相关办法规定办理。
  四、结果跟踪落实。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下发后,监督部门应组织专人及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跟踪落实,督促被查单位及时处理问题,反馈执行结果。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立卷归档阶段实行检查组负责制。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长要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对需要统一保存的检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后,交监督部门存档。
  检查案卷内文件资料依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规则,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是结论性文件资料,采用逆检查程序并结合重要程度排列。如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决定书、检查文书送达回执。
  二是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检查方案所列检查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如检查证据、检查工作底稿。
  三是立项性文件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排列。如检查通知书、检查实施方案。
  四是其他备查文件资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财政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大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程所述财政检查文书格式按财政部、大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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