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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法[2009]86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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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转发给你们,为更好落实政策,做如下补充:
  一、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免税申报工作。
  二、各区市县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符合《通知》要求的进口物资的减免税申请,经报请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一并报市财政局。汇总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节假日顺延)。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税局及有关部门对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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