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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法[2010]14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3
实施时间: 2010-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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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境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市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必要材料,由市税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定后予以公布名单。资格申请原则上每年9月办理一次。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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