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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0]13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9
实施时间: 2010-9-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3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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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0]81号),为支持省内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使省内储备企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同等税收减免政策,按照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提供的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名单(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是指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接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业务。
  二、名单所列企业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财政局、地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企业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的计划文件资料。
  (二)企业经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储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资质的证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拨付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经费的凭证资料。
  (四)企业实行专账及专库管理的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地财政局、地税局复核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免税资格,并将取消资格的企业名单报省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安徽省粮食系统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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