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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0]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9-7
实施时间: 2010-9-7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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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第一类 标准为820元/月,执行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
  第二类 标准为710元/月,执行地区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第三类 标准为635元/月,执行地区为各县级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第四类 标准为565元/月,执行地区为各县、自治县。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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