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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发[2010]9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9-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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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1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票款管理。在国庆长假以前开展票款管理情况清查,具体办法为:
  一、各税务所、征收大厅、税务人员、代征代扣单位(人)必须于国庆长假以前,将所持有的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内的全部税收票证缴回原发放税收票证的上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部门,即:已填用的税收票证办理缴销手续,未填用的税收票证办理交回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未交回缴销凭证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税收票证,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于长假以前全部收回。由于特殊原因长假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列明税收票证的名称、号码、税务管理人员的姓名、纳税人名称上报上级税务机关,限期收回。
  三、对于长假期间仍开展征收业务,需使用税收票证的,应在全部收回后,经局领导批准重新办理领票手续。未结清旧票的,一律不得重新领票。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应于长假后,对九月份缴销回的已填用税收票证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代征代扣单位(人)票款情况、各种手工票据使用情况的情况。
  五、各市应于10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检查情况。省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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