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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8
实施时间: 2008-6-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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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通知》要求《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样式附后)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启用,纳入地税统一发票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23000871021,第6、7位为年份代码随发票印刷年度的变动而变动;发票号码为8位印刷流水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三、我省《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暂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一律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工填开无效。
  四、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黑地税发[2004]94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71号)要求,《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1.00元。
  五、各地要做好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准备工作,于2008年7月1日前将发票用量通过《发票综合管理系统??发票印制追加计划》上报省局(发票处)。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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