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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3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8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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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 型         税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 3%
  “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二、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按实清算。对确实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税二[2009]104号)第一条(六)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3-6-21
实施时间:2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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