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0]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9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3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 京市监发[2024] 2024/2/19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 宁地税发[2007] 2007/9/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川地税发[2006] 2006/1/1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契税征收的补充通知 湖财农税[2005] 2005/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 2005/9/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建设部等 豫国税发[2007] 2007/7/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云地税二字[200 2006/8/1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 建房[2016]223号 2016/10/1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