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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范围纳税人跨区迁移有关税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征[2010]5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4
实施时间: 2010-3-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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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东钱湖、高新园区、保税区等区内(市区范围,下同)因经营地点迁移,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需报送的资料
  在市区范围内,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领取并填写《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附件1):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未缴销的发票;
  3.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二、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操作程序
  1.结清税费、缴销发票。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应先结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应纳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医疗保险费为受理的本月)。
  2.受理及初审。如纳税人有涉及稽查案件未办结、欠税未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但对已纳入区级税务稽查计划尚未实施稽查的纳税人应作撤案处理,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在跨区迁移登记前的涉税事项仍有稽查职能并应组织稽查。对正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和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项目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纳税人完成清票,没有不予受理事项的,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税务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其迁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并限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等手续。
  3.核实及注销登记。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税核实并完成迁移注销核准手续,待纳税人在迁入地税务机关办妥相关事宜后,凭迁入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同意迁入《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及新的税务登记证办结迁移注销手续,并将审核完成的《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附件4)递交纳税人。
  4.征管档案资料移交。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纳税人跨区迁移后,应填制《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附件5),并在15日内内部传递纳税人的上年年报和当年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给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科。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操作程序
  1.迁移开业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凭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他有关开业税务登记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手续。迁入地税务机关经资料审核后,如符合规定的,则发放同意其迁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登记证,并办理涉税事项。
  2.发票领购。纳税人迁入当月仅能领购1个月发票量。待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完成迁移注销手续,并提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后,方能正常领购发票,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提交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则暂停向纳税人提供发票,并督促纳税人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结迁移注销手续。对不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开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提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的,迁入地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督促其到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结迁移注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关于退税事宜。纳税人因涉及误收退税的,应到误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因汇算清缴或减免退税的,应先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所属期限内所缴的税额退完后还不够的,到迁出地税务机关退还剩余部分税款。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剩余部分税款时,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6),迁出地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办理退税事宜。
  2.关于社保缴费事项。纳税人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机关随经营地点迁移同步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出具同意迁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社会保险费参保关系迁移通知书》(附件7),通知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参保关系迁移手续。
  3.纳税人的帐簿、帐册应延续使用,不得重新设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略):1.跨区迁移税务登记申请审核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迁出地填写)
  3.税务事项通知书(迁入地填写)
  4.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5.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6.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
  7.社会保险费参保关系迁移通知书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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