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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刨花板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环资[2010]37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0-9-2
实施时间: 2010-9-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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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集美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8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利用三剩物(枝丫材)生产的刨花板产品进行了现场查验,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认定该产品原料利废比例达100%,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有关规定,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请企业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相关财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电话:5397556。
  市经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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