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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0]1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9-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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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是方便纳税人办税、建立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共享涉税服务资源,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市局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强化服务观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众对地税工作的满意度。
  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是指:以征管应用系统为依托,实现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地税机关的限制,在我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及各区局下属的办税服务厅(不含办税服务室)实现涉税业务的“同城通办”。即厦门市的纳税人在办理“同城通办”范围内的涉税业务时,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地税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到厦门市全市范围内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项目及范围
  考虑我局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技术实现因素,下列八大涉税事项列入首批“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税务登记
  1.实施范围
  (1)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登记、个体登记、扣缴登记;
  (2)变更登记:包括单位登记变更、个体登记变更、扣缴登记变更;
  (3)验证、换证:目前日常未开展该项目,统一换证需待总局通知。
  2. 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设立登记与换证、换证业务,如纳税人为非正常户,不能进行同城通办,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后,方可办理。
  (2)临时纳税人登记及变更、重新税务登记 。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来报验登记目前实行在项目地登记制度,不实行同城通办。
  (6)非正常户认定。
  (7)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
  (8)存款账户报告。
  3.纠错规则
  发现设立登记中管征机关分配错误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提出申请后,由市局征管处重新分配或通过管户调整进行更正。
  (二)正常纳税申报
  1.实施范围
  (1)正常税收、社保费申报;
  (2)代扣代缴申报:劳务接收方、受让方代扣代缴申报;
  (3)企业所得税申报:A类、B类表申报、年度申报、清算申报;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和多处、多次取得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1)申报期外纳税人上门申报和缴纳税款、社保费,主要指逾期申报纳税及查补申报;
  (2)在申报前,纳税人还未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相关税种申报登记的;
  (3)双定业户在申报前,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完成对该户的核定的;
  (4)纳税人申报时,申报数与税务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不一致的,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等;
  (5)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3.“同城通办”纳税人纳税申报错误处理规则
  在银行划款前,纳税人发现当月(季)申报有误时,在申报期内的,应到原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作废申报记录和税票,重新进行申报。
  在银行划款后,纳税人发现当月(季)申报有误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正。
  纳税人扣款不成功的,在申报当月可以到申报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重新扣款业务,跨月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重新扣款业务。
  (三)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登记及转换、个人所得税收入支付信息登记
  1.实施范围
  (1)独立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2)扣缴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登记;
  (3)扣缴单位办理个人支付收入信息登记。
  2.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扣缴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变更、注销;
  (2)扣缴单位办理个人支付收入信息变更、注销。
  3.“同城通办”纳税人发现个人信息登记错误处理规则
  “同城通办”纳税人发现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及收入支付登记有误的,应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上述适用于内籍个人)、通行证(适用于港澳台人员)、护照(适用于外籍个人)的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正。
  (四)打印转账完税证
  1.实施范围:所有纳税人
  2.纠错规则:纳税人丢失转账完税证的应填报丢失声明,并前往我市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再次开具转账完税证,办税服务厅受理时应审核相应的银行扣款记录或电子缴税回单并在转账完税证上标注该转账完税证的开具次数,原则上同一笔纳税行为开具转账完税证次数不超过两次。
  纳税人如发现所取得的转账完税证有误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更正。
  (五)采用电子缴税、一卡通代扣申报方式申请
  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电子缴税处于停用状态的纳税人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六)开通个人所得税网上自助查询和不需办理补(退)税的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网上自行申报业务。
  需要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可前往我市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申报;不需办理补(退)税的纳税人可选择开通网上自行申报业务。
  (七)一般完税证明
  1.实施范围: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具体包括:
  (1)在一定时期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的证明;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社保缴费证明。
  2.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涉及其在一定时间内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涉税证明(简称涉税资信证明)。
  3.纳税人取得一般完税证明错误处理规则
  纳税人发现“同城通办”所取得的完税证明与实际缴纳税款有误的,可携带有关证明及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联系处理后,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正。
  (八)代开发票
  1.实施范围
  代开发票种类目前仅限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性收入统一票据》暂不实行同城通办。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用户。
  2.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暂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用户;
  (2)个体工商户;
  (3)非正常户;
  (4)有尚未结案的违章或欠缴税费记录的纳税户;
  (5)无税单开票(包括稽查查补开票、减免税开票、已纳税款补开票)。
  3.因错票、废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退税问题及错误处理规则
  因错票、废票或其他原因需办理的退税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如纳税人发现所取得的代开发票有误,应携带原代开发票及相关资料前往原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工作要求
  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工作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工作方法,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各基层局应着力解决制约“同城通办”中的矛盾与问题,同时注重把握工作环境的变化,着眼长远,提高“同城通办”的现代化水平。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是当前税收征管部门职能专业化、征收管理集约化、事务处理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在要求,是税收征管不断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同城通办”的实现与不断完善,必然促进我市地税系统的业务重组进程,促使基层局征管机构的分工更加清晰,征管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征管专业化分工向更高的层次提升,使税收征管更加贴近纳税人。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同城通办”的重要意义,各基层局应成立“同城通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二)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各基层局应在市局统一部署下,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深入学习,规范操作,加强考核,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在办理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时,根据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准确办理涉税事宜及征收税款,将征收税费汇缴至相应的金库。市局将把“同城通办”事项列为重点考核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在“同城通办”中违反税费入库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全系统通报并予调库。同时,各基层局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地税系统“同城通办”资料传递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完整收集资料,并将其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加强培训,落实制度。推行“同城通办”业务,减少了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前台人员的工作量。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办税服务厅人员的配备,选调业务能力突出、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办税服务厅工作,并加强纳税服务知识、实务操作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征管业务规程中各“同城通办”项目的相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得推诿、扯皮或争抢税源。各级征管、信息技术部门要根据“同城通办”业务内容,做好涉及“同城通办”人员各系统操作权限的设置工作,并作好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为保证“同城通办”工作的顺利推行,要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办税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衔接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税事项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等各个环节的服务行为。
  (四)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在涉税业务“同城通办”各项工作扎实推进的同时,各基层局要拓宽渠道,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开展“同城通办”的宣传活动,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同城通办”业务的有关事项,尤其是业务开展范围,有所认识,为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注意总结,提高成效。实施“同城通办”业务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信息分析。各基层局要密切结合“同城通办”业务的开展情况,积极收集“同城通办”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相关情况反馈,认真分析问题,提出增进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基层局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在推行“同城通办”中,各单位要勇于实践,不断探索“同城通办”业务工作好的举措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同城通办”业务工作,更好地做好纳税服务。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同城通办”项目内容一览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同城通办”项目内容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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