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墓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10]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4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墓单位的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于2009年5月18日公布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公墓单位以转让、租赁墓地使用权等形式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墓单位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经营性公墓单位已整理开发的土地,如办公区、墓穴、绿化、景观、道路等占地,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尚未整理开发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墓单位的房产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公墓单位自用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备案,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1]75 2001/8/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 深地税发[2001] 2001/7/2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 沪税流[2001]29 2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