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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0]10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7
实施时间: 2010-8-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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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营、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菏泽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示范市、县要及时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及实施方案,按要求进一步做好应用项目的落实工作。示范应用项目可以做一定调整,但调整后的项目总面积不得少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的应完成的示范任务量(具体任务量详见财建〔2010〕455号文件附件3)。
  二、示范市、县要对示范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并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能效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示范项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部件、节能材料产品等应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证书。要进一步加快应用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自申报成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50%示范面积,两年内完成全部示范面积。
  三、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设备、产品安装完毕后,要按照《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办法》规定,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能效测评合格后,项目方可组织验收评估。示范市、县的验收评估,由省辖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示范项目进行抽验。
  四、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本市、县示范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要求,详见财建〔2010〕455号文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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