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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8
实施时间: 2010-10-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08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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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在我省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自查期限
  自查年度为2007年至2009年。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如有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应将少缴未缴税款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010年以来,在本通告发布前已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的纳税人,如新发现有少缴未缴税款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补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和补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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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helencp2   2010年10月18日 +25金币
以前年度都沒查吗?每年都有自查
wushuquan__123   2010年10月11日 +25金币
搜刮吧搜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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