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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30
实施时间: 2010-7-30
失效时间: 2015-7-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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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等事项,应当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对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采购平台
  第五条 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及厦门市政府采购网站上。
  第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行数字认证制度。数字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电子认证凭证。
  电子化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数字认证证书。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经单位、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将审核结果发送给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复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包括:
  (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
  (二)上传采购文件;
  (三)审核确认网上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
  (四)接收投标(报价)文件;
  (五)网上开标(谈判、询价等);
  (六)组织网上评标(评审);
  (七)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八)采购文件归档等。
  第十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包括:
  (一)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
  (二)提交相关费用缴交申请;
  (三)下载采购文件;
  (四)通过供应商网上加密投标(报价)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等;
  (五)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提供的其他功能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行注册审查制度。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可以成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
  注册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网上投标和网上报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组织网上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等活动。注册供应商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参加网上投标和网上报价。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网上投标(报价),但应当由共同投标(报价)协议中约定的主办单位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网上加密投标(报价)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网上投标(报价)时间截止,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自动锁定注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注册供应商不能再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等电子文档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一)投标(报价)已上传但未提示上传成功的;
  (二)无法解密的或解密后无法读取的;
  (三)含有计算机病毒导致其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四)属于非完整文件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无效条款的情形。
  第十五条 网上投标(报价)出现意外情况的,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未开标(谈判、询价等)的,延迟或暂停开标(谈判、询价等);
  (二)已开标(谈判、询价等)或评标(评审)的,应立即中止,宣布无效,重新组织网上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网上投标(报价)出现的意外情况,是指以下情形: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
  (二)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五)其他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意外情况如属临时发生可及时解决故障的,须待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电子化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意外情况如属遭遇重大的不可抗力或破坏事件导致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故障的,可视情暂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以非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形式继续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报告,经评审专家确认,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网上开标、评审与采购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网上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网上进行公开开标活动的直播,投标供应商、采购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均可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网页进行查看和监督开标全过程。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网上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开标(谈判、询价等)、评标(评审)过程的记录以书面形式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标(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相关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当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对电子化政府活动监督检查,督促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流程的规范和效率,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电子化政府采购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水平和代理质量问题的,各有关单位可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网上采购供应商协议》约定,其已交纳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化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二)违反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破坏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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