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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17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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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驻省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业务规程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用票单位自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75号)第1条、第2条。
  (三)审批条件
  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纳税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纳税人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审批业务规程
  办件类别:承诺办结。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税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办”)提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和复印件;
  (4)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款票据”时适用)原件和复印件。
  2、受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由省局审批办受理,省局审批办对纳税人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注核对意见并签名,已核对的证件原件当场退回纳税人。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纳税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3、调查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证》。
  (3)有固定营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4)发票年使用量大,现行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
  发票年使用量要求:
  ①海口、三亚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25000份以上(含本数);
  ②其他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12500份以上(含本数)。
  省局委托以下部门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海口地税局的,由海口地税局票证管理分局组织调查;其他的调查由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组织实施。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前款所列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调查部门对申请人所呈报相关资料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调查部门对以上调查事项做出调查后,如实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逐项填写调查结果并做出同意申请人印制资格与否建议。
  由海口地税局票证管理分局调查的,由分局出具调查意见直接呈报省局审批;由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组织调查的,由分局、税务所做调查意见后呈报省局审批。
  调查时限:8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4、决定
  省局审批办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进行认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人具备前所列条件。
  (2)所申请印制发票种类不属于发票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统印发票。
  决定期限:6个工作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至审批结束止)。
  5、送达
  省局审批办通知申请人领取《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证》。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的文书转递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受理后,申请相关资料的转递由办理环节各部门负责,除特殊情况经由受理部门同意外不得由申请人自行在办理环节间转递申请相关资料。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相关文书转递方式为邮寄和内部交换,特殊情况由申请人自行转递的文书必须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发出部门章或发出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相关文书转递各办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在转递通知单上签署姓名和发出或收执时间。转递通知单随申请相关文书流转,审批结束后转递通知单由省局审批办收执。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项目名称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三)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规程
  办件类别:承诺办结。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
  申请人向省局审批办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需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人所有开户银行账号一式二份;
  (5)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提交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确认函原件);
  (6)上期资产负债表一式二份;
  (7)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一式二份。
  2、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省局审批办受理,省局审批办对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2)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注核对意见并签名,已核对的证件原件当场退回纳税人。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经办人当场受理申请,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经办人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和具体承办机关,同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3、调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申报的文件、证件、表格、报表等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省局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分局、税务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前款所列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调查部门对申请人所呈报相关资料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调查部门对以上调查事项做出调查后,如实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项填写调查结果情况。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应经直属局局长同意后,呈报省局审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申请人所在分局、税务所出具调查意见直接呈报省局审批。
  调查时限: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4、审理
  省局审批办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政策法规适用性实质审理:
  (1)直属局调查意见。
  (2)直属局所认定调查结果与审批法定条件相关性审查。
  审理后,根据申报材料和调查结果与法定要件相关性情况,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审理结果并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建议;申报材料内容之间或与审批法定条件缺乏逻辑相关性,需另行补充资料的,视情况决定办理延期审批或终止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审理时限:3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5、决定
  省局负责人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是否同意进行决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直属局调查结果显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2)省局审批办审理结果显示申请人申请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同时提出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建议。
  决定期限:3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调查结束发送材料止)。
  6、送达
  省局审批办通知申请人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文书转递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后,申请相关资料的转递由办理环节各部门负责,除特殊情况经由受理部门同意外不得由申请人自行在办理环节间转递申请相关资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文书转递方式为邮寄和内部交换,特殊情况由申请人自行转递的文书必须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发出部门章或发出部门工作人员签名。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文书转递各办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在转递通知单上签署姓名和发出或收执时间。转递通知单随申请相关文书流转,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省局审批办和直属局征收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各审批环节收执申请表相应联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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