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直属高校执行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教财司[1998]103号
发文部门: 教育部
发文时间: 1998-6-25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8]105号)的要求,高等学校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就直属高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校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55号)<全文废止>,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对于个别学校在执行原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必须先按原制度要求调整为规范做法后再进行转换。
  二、各校必须确实贯彻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大收大支”的口径,确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新的会计核算模式、收支范围和具体办法。对于以往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而按新制度要求应该纳入的收支,要立即进行清理、调整,抓住这次试行新制度的机会,将全校除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经营性收支以外的其他各项收支,均纳入到学校统一核算范畴中。对于新制度中需要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的内容,学校要尽快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在1998年年底以前制定出办法报我司备案。
  三、为满足分析学生培养成本的需要,并配合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体现部分支出逐渐向社会化过渡的思路,各校除按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外,还必须将“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两个事业支出类科目细化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其他支出”八个科目。具体使用说明是:
  第522号科目 教学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配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教学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时,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教学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教学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3号科目 业务辅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支持教学、科研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业务辅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业务辅助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业务辅助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4号科目 行政管理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行政部门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行政管理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行政管理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行政管理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5号科目 后勤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后勤部门完成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后勤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应同时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后勤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后勤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6号科目 学生事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学生事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学生事务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学生事务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7号科目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教育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28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仅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从事业费中支付给校办产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5个明细科目。
  3.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全部转入事业结余,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其他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6.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532号科目 科研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
  2.本科目应设置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11个明细科目。
  3.发生科研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设备购置费,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代管款项”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支出对应转入有关的收入科目,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5.年终结账时,结转非专项科研支出,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当年未完专项项目的支出,借记“科研经费拨款”等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6.年终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本年度发生的科研支出总额;结账后,本科目总账无余额。
  7.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控制,各校还必须设置“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个预算类科目。具体使用说明是:
  第601号科目 预算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年度预算中确定的各类收入预算,以及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调整数。
  2.确定年度预算,按各类收入预算数借记本科目,按各类支出预算数贷记“预算分配”科目,收入预算数大于支出预算数部分贷记“预算结余”科目;收入预算数小于支出预算数部分借记“预算结余”科目;在预算年度中调整年度预算,增加收入预算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分配”或“预算结余”科目;减少收入预算数,借记“预算分配”或“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年度结束,按照调整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数借记“预算分配”科目,按照调整后的年度收入预算数贷记本科目,按这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为高等学校各类收入预算的控制科目,年末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与各类收入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反映高等学校在预算年度中尚未实现的各类收入预算数,年末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类别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602号科目 预算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年度预算中确定的各类支出预算数,以及预算年度内的支出预算调整数。
  2.确定年度预算,按各类支出预算数贷记本科目,按各类收入预算数借记“预算收入”科目,收入预算数大于支出预算数部分贷记“预算结余”科目;收入预算数小于支出预算数部分借记“预算结余”科目;在预算年度中调整年度预算,增加支出预算数,借记“预算收入”或“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支出预算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收入”或“预算结余”科目;在校内各单位或各类支出预算间调整预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预算年度结束,按照调整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数借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后的年度收入预算数贷记“预算收入”科目,按这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3.本科目为高等学校各类支出预算的控制科目,年末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与各类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的差额,反映高等学校在预算年度中实际支出数与支出预算数的差异,年末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类别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603号科目 预算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年度预算中确定的收支预算差额。
  2.确定年度预算,按各类收入预算数借记“预算收入”科目,按各类支出预算数贷记“预算分配”科目,收入预算数大于支出预算数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入预算数小于支出预算数部分借记本科目;在预算年度中调整年度预算,改变收支预算差额,借记或贷记“预算收入”、“预算分配”科目,代记或借记本科目;预算年度结束,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借记“预算分配”科目,贷记“预算收入”科目。
  3.本科目为高等学校收支预算差额的控制科目,年末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预算年度的收支预算差额,年末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为强化合同意识,明确签约付款责任,建议设置“约定支付、约定支付准备”两个管理类科目。具体使用说明是:
  第611号科目 约定支付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约,并需要届时付款的合同金额。
  2.高等学校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后,在尚未付款前,按合同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约定支付准备”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约定支付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合同撤销,借记“约定支付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为高等学校用于预算控制的科目,与“约定支付准备”科目是对应科目。年末结账前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对外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将支付的款项总额;年末结账,按本科目余额,借记“约定支付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下一年度再以相反分录转回,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612号科目 约定支付准备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为履行已签订的合同而准备的资金。
  2.高等学校在与其他单位签订需要付款的合同后,在尚未付款前,按合同金额借记“约定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约定支付”科目,同时借记“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合同撤销,借记本科目,贷记“约定支付”科目。
  3.本科目为高等学校用于预算控制的科目,与“约定支付”科目是对应科目。年末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为履行合同准备的资金总额;年末结账,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约定支付”科目,下一年度再以相反分录转回,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单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各校在执行新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司。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 内财会[2013]17 2013/3/6
会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2024/4/26
湖南省会计条例 湖南省第八届人 1997/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会计工作先进集体和 宁政发[2007]10 2007/8/1
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 京地税企[1999] 2000/1/1
河北省会计条例 1996/4/1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 绍市财会[2013] 2013/7/30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2]12 2002/5/21
关于印发《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财预字[1991]14 19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