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物价[2010]82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省相关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要求,现就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五类产品价格。
  二、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包括中标回收企业对废旧家电的收购价格和其向中标拆解处理企业的交售价格。
  三、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价格由省发改委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抵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五、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未参加“以旧换新”消费者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按新家电实际销售金额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
  六、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省发改委确定的家电回收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坚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部门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功能,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以旧换新”家电产品价格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价格表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价格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 皖政秘[2024]95 2024/5/20
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4] 2024/3/2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沪财企[2012]34 2012/5/10
福建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 闽商务规[2024] 0001/1/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黑政发[2024]9号 2024/4/18
河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 冀商建设字[202 2024/9/14
关于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 金办发[2024]96 2024/9/12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鄂经信装备[202 2022/6/9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 甬财政工[2012] 2012/7/2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沪商市场[2024] 202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