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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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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工作。
  二、现阶段主抓基础工作,摸清家底。各地州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具体规定,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进行逐条、逐项登记,并于11月30日前,将登记情况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报告》形式(见附件)报财政厅。
  三、各地州财政部门要通过财务登记,认真研究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
  四、自治区财政厅将把金融企业财务登记作为今后财政政策支持的依据,凡未开展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工作的地州,今后自治区财政实施的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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