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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企[2010]10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13
实施时间: 2010-9-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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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推动我省中小外贸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河北省省内企业或行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将市场开拓资金下达我省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为省级使用部分和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项目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后将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认真审定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市场开拓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每年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清算资金文件、资金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商规财[2005]3号),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商规财[200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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