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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市局开展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10]29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1
实施时间: 2010-9-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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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省局决定在淮安、徐州、盐城、宿迁、苏州、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结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对电子缴税开票方式的完善和制度创新。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缓解办税大厅压力、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缴效率,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用途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其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缴款凭证后,如需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如涉及办理退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既是优化税款征缴流程、提高税款征缴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纳税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做好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各试点单位的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收入核算部门牵头,纳税服务、征管科技、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取得它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拟定详细的推行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系统维护工作。要采取发通告、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操作指导,为顺利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为全省全面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积累经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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