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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0]4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7-23
实施时间: 2010-7-2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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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审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计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察、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通报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每年10月份,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计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工作打算等。每年11月份,审计机关要汇总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和发出移送处理书后,要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整改信息。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点督办事项,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对整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研究分析,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上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机制。
  1.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全部对外公告。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同时,要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审计结果公开范围,凡是进行公告的审计项目,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均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对外公告。
  2010年起,向全社会公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和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结果;2011年起,向社会公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2012年起,所有纳入审计结果公开的审计项目都应向社会公告。
  2.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3.审计结果公开的形式。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结果公开的方式,主要通过网络、书面公告、主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和审计宣传工作。
  4.进一步健全审计网站建设。各级审计机关信息公开网站要增设“审计结果公开”栏目,集中发布相关信息,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利用机制。
  1.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将整改结果存入被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存入领导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和程序提出问责建议。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办结果。
  2.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3.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半年预算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以及批复决算的参考依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地税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部门。
  6.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对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制度建设。
  省审计厅要研究制定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审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实际操作方法和指南,指导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使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建立审计行政问责机制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的,在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后,本级政府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问责的主要情形。
  1.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该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以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专项支出项目的结余资金,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或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骗取、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办理决算时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
  2.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改变财政收入项目或改变财政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财政收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财政收入;不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收入。
  3.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财务决算,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造成工程投资超概(预)算;违反有关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物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4.违反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流失;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5.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6.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
  7.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且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8.其他违法财经法纪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审计问责的程序。
  1.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纪情形、需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问责的建议。对存在问责情形的有关审计情况,审计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政府行政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执行。
  3.实施问责后,问责对象及相关责任人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审计人发〔2009〕205号)精神,调进审计机关的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除此之外,调入或通过其他渠道安置人员进入审计机关,须报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批准。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吸收专门人才到审计机关工作。
  (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加大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分类培训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的考核与激励机制,积极落实师资培养制度、项目顾问制度和实务导师制度。
  (三)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审计机关公务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进行锻炼,促进审计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四)加强审计机关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审计机关机构建设,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的方法,对本级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积极支持市、县审计部门统筹内设机构设置,加大整合力度,进一步强化投资审计管理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加强干部协管工作。按照《审计法》和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地方组织部门加强联系沟通,落实好干部协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协管职责。
  (六)从严管理审计干部队伍。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发挥好表率作用。广大审计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提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能力。要严格执行各项审计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七)加强内审制度建设。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管理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组织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适时开展内控和内审制度建设专项检查,促进部门提高自我约束和依法行政水平。
  (八)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和强化审计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的经费,要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项,予以保证。要根据财力的增加,逐步增加对审计事业的经费投入,为审计部门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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