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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43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9
实施时间: 2010-8-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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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同期资料检查工作的函》(际便函[2010]10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外资企业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同期资料是审核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证明文件,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加强反避税管理,创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解决企业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组织落实好检查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均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实施检查前要认真组织学习,为做好检查工作打好基础。
  三、同期资料检查工作应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筛选确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
  1.分2008和2009两个年度从辖区管户中筛选外资股份高于50%(不含本数)的企业名单。
  2.从上述企业名单中再次筛选当年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本数),或其他交易金额(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本数)的企业名单。
  3.对筛选出的企业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逐户进行认真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分析,可采取下户检查分析或调取账簿资料的方法,确定其中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凡不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列入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其中“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判定要考虑其关联企业整体交易链条的交易情况,如其境内关联方与境外发生关联交易,则视为该企业也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4.分2008和2009两个年度从辖区管户中筛选属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名单。此类企业无论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列入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
  5.以上第3步和第4步确定的企业即为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鉴于我区此类企业较少,各地应逐户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检查(其中属于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成员单位的,暂不检查,待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后再实施检查),不再按10%抽取测试样本。
  (二)组织实施检查
  1.向被检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参见附件),要求企业在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通知书中要明确告知被检查企业,此次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从总体上了解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具体认定企业同期资料是否合格,也不具体判定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按照《 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及填表说明规定的内容对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与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和评估,得出评估检查结论。
  (三)总结上报检查结果
  各地国税机关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认真填写《  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并按总局提供的《  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分析报告样本》的要求汇总形成分析报告,于2010年10月10日前通过FTP一并报送至“centre/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同期资料检查”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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