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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企[2010]183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
实施时间: 2010-9-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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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文精神,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项目拨付申请,拟定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效益评价报告,与省财政厅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审核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和商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市场开拓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我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省商务厅审核具有组织行业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资格;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省商务厅审核具有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三)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省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四)参加境外参展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参加培训的企业在30家以上(含30家),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六)项目组织单位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的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上年度出口有增量的企业;
  2.本省重点出口企业;
  3.生产型出口企业;
  4.首次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针对国际市场开拓的电子商务建设;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
  3.开展境外专利申请活动、境外收购品牌和技术活动等;
  4.年度工作通知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70%。当年资金分配具体比例根据中央下达资金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提出当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应当先申请资质。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实行网上注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各级商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其中在省级工商注册、项目所在地在海口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余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务部门报送。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网站名称为:http://smeimdf.mofcom.gov.cn/
  申请资质须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表(网上打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各级商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批准与否的意见,省商务厅对获得资质的在省商务厅网络上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已获得资质的不再进行资质申报。
  第十六条 具有资质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网上申报项目计划。各级商务部门根据网上受理权限审核项目计划,并将项目审核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商务厅负责汇总通过审核的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审定。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审定的项目计划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实施后,按规定的时间在网上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求市县(含洋浦)商务部门意见后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书面材料。拨付申请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报告书,企业注册登记表,项目计划申请表,资金拨付申请表,海关登记证复印件等;
  (二)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付款凭证(应加盖单位印章,外文材料、单据应附中文译本);
  (四)对资金申请书面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由法人代表签
  字并盖章;
  (五)不同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照国库管理要求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调整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进行。由于逾期(特殊情况除外)或不符合资金拨付要求等原因形成结余的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每年12月30日前应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场开拓资金
  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
  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计【200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附件2: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附件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
  (一)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三)支持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团体项目)。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进行查询)进行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及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咨询培训费。
  三、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是指由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合法资格的认证机构进行的各类产品认证。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
  四、境外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OPERAT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是指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的制作,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3分钟,至少一种外文或外语。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翻译费和制作费。
  六、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指由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的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其中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B TO B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支持网络营销费用。
  七、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广告项目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八、国际市场考察:
  (一)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每个项目支持境外考察的国家不超过3个,每个不超过7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九、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标准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
  十、企业培训:
  (一)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二)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三)支持会务费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一)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二)申请者:中小企业。
  (三)支持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
  附件2:
  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及要求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拨付申请,应同时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
  (一)展览会相关背景材料;
  (二)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三)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展方收款通知、展位费结算明细;
  (四)参展人员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以及机票(或电子客票)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参展现场相片(贴在A4复印纸上),相片应体现公司名称、摊位号、摊位大小、整个展会的整体情况、时间等。
  (七)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团体);
  (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团体);
  (九)参展企业名单详细表,含联系人、联系方式、上年度是否有进出口业绩(团体)。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四)认证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三、各类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四)所委托的认证机构获得其所在国相关部门批准具有认证资格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专利申请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宣传材料与宣传视频(刻录在光盘)实物;
  (二)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
  (三)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五)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六、电子商务:
  (一)项目申报申请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电子商务活动承办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四)制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制作的网站(网站项目);
  (六)发布网络营销的网址(网络营销项目);
  (七)信息管理系统演示光盘或截取片段(系统项目)。
  七、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一)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实物;
  (二)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三)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四)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至少两张,贴在A4纸上,作说明);
  (五)与广告制作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合同必须注明广告发布的起止时间和计费标准);
  (六)广告制作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广告发布地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及银行转账凭证及复印件。
  八、国际市场考察:
  (一)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需指明签证页上出入考察国印章;
  (二)机票(电子客票、船票、车票)复印件(行程单)以及购票发票复印件,需在机票或电子客票上注明相对应的航段;
  (三)出国考察详细报告;
  (四)出国考察详细日程表;
  (五)在国外考察期间发生的食宿发票复印件。
  九、境外投(议)标:
  (一)购置标书费用:
  1.境外投(议)标项目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公告;
  2.标书及购买标书发票的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费用的合法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项目设计费用:
  1.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际费用的合法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考察及调研交通费用:
  1.护照、签证、机票(电子客票)及购票发票复印件;
  2.出国考察及调研详细日程表;
  3.考察详细报告。
  十、企业培训:
  (一)参会企业汇总表(含参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会议通知及会议内容资料;
  (三)会议工作照片(至少两张,贴在A4纸上,作说明);
  (四)项目实际费用的合法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一)项目申报申请书;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购的文件复印件;
  (三)并购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实际费用的合法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外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同时提供企业开户行名称、开户名和账号(A4纸打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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