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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注税函[2010]4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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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如何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1、全省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2、各市、州注税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在本年度会计决算时按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提足补齐结存余额,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专款专用。2006年元月1日以后成立的事务所按每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足、补齐。
  4、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束后,省税管中心将会同市、州税管中心对各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题检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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