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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9]6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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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科学引导和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发展,逐步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切实履行好管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与管理职能,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前管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的股东(合伙人),必须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材料申报,省财政厅在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过程中,对下列申报事项进行管理:
  1.名称核准。拟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手续。
  2.网上申报。拟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财政厅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申报。
  3.股东约谈制度。在设立审批中,对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股东(合伙人),省财政厅采取约谈制度。向全体股东(合伙人)通报该所的基本信息和受理审查情况,告知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以及注册会计师本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义务,全体股东(合伙人)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4.股东(合伙人)条件审定。股东(合伙人)应主动提供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料。
  (1)拟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对“股东(合伙人)情况表”中所列“最近连续五年内从事规定的审计业务”,提供证明该业务存在的材料(审计底稿原件),股东(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审计业务中必须是审计报告出具人。上述材料须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股东(合伙人)时,参照本条执行。
  (2)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是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完股份(出资额)转让手续并已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3)原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的原股东(合伙人),提供工商部门注销公告、事务所的清算报告(复印件一份)。
  5.股东(合伙人)申请设立事务所或分所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申请人予以警告。
  6.被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股东(合伙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
  7.受到警告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在3年内不得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后续管理
  防范和杜绝不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后续监管,及时跟踪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和动态,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惩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会计师事务所有进有退制度落到实处。
  1.重视变更备案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申报。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
  (2)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3)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4)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及时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依据《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将该事务所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2.会计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下文明确在60个自然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撤回设立许可。
  对未保持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备案程序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对该事务所给予警告,并撤回设立许可。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等问题。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仍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2009年8月底。整改期限结束后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撤回设立许可。
  4.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重视举报投诉的处理,对人民来信,省财政厅认真展开调查核实,对查出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
  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1.日常业务报备要完整。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业务报备现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随时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内容要完整、真实,严格按照业务报备的表格要求填报,不允许出现传出空表格现象。
  2.基本信息报备要及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通过“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基本信息,对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部分,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并说明情况。基本信息报备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的方式。
  3.网上填报信息要准确。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设立、变更备案和终止申请时,填写的相关信息必须准确、完整,涉及股东个人资料信息的,必须真实、准确。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警告。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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